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書之提供)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 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其處理準則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 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並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於 提供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特定人之範圍、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及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由主管機 關定之。 特定人出售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及 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公開說明書或第三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除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 管機關之規定外,應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