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信託業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就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信託資金為集合
管理運用,不得另收信託報酬。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