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第   1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查核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
主管機關調閱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