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信託或讓與資產中之擔保物權
,其擔保標的物附有保險者,該創始機構享有該保險之利益隨同擔保物權
信託移轉或讓與變更為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無須保險契約當事人之
同意。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將前項移轉通知保險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