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第   17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職責如下:
一、銀行市場、票券市場及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
    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