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100.12.16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470號令廢止)
第   17    條
本基金於賠付後,除取得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權利外,並得就賠付或支
付之金額,依清理程序申報債權參與分配。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