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銀行之國外分行及子銀行在其所在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應遵守本辦法之規
定,但所在國之法令與本辦法牴觸時,銀行應將相關事實陳報主管機關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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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