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公開募集
之行為。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