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17    條
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之業務管理、作業方式、特約機構管理、營業據點、內部控制與
稽核、作業委外、投資限制、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與申報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