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第   17    條
發行機構應委託會計師查核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之情形,並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內,將查核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