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113.10.11金管銀票字第11302732311號令修正)
第   17    條
電子支付機構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
    行國內外小額匯兌、提領、借貸款項及繳納信用卡帳款,並於服務網
    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惟對
    儲值卡提供儲值服務者,得僅於服務網頁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四、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
    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
    機制。
五、提供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者,以使用者本人之信用卡
    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