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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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避免使用者誤認之約定)
      應載明委託人於行銷、廣告、業務招攬或與使用者訂約時,應向其
      行銷、廣告或業務招攬之對象或使用者明確告知,該等信託之受益
      人為委託人而非使用者,委託人並不得使使用者誤認受託人係為使
      用者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並應與使用者於契約中明定。
      經使用者請求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應提供信託契約所載前項約定條
      款影本,或以其他方式揭露之(例如於委託人或受託人之網站揭露
      )。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