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 依「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於推 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產品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及應參考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所定相關規範,建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控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