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082.10.05台財融字第821133009號令廢止)
第   17- 1 條
短期票券交易商承估短期票券附買回條件易餘額,不得超過該商淨值之六
倍,並應訂定買品之日期。
前項倍數財部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調整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