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8    條
(止付通知)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 ,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