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8    條
銀行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
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
    、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
    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
    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 (含金融控股公司
    內部稽核單位) 、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
    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