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因業務推展需要與非金融業合作時,應依下列各款辦 理: 一、明定合作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二、合作對象應配合銀行作業安全及風險管理之要求。 三、客戶之資金移轉交易資訊應統由銀行控管。 四、銀行不得將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預先收取之款項一部或全部,移轉予非 金融業。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