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