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106.12.06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515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閒置資金運用方式之限制)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以下列各款方式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 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四、購買經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銀行之保證、承兌或一定等級 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 五、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