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6
法規名稱:
廢
縣銀行法(082.07.30華總(一)義字第3705號令廢止)
第 18 條
縣銀行公股董事、監察人,由縣政府派充,商股董事、監察人,由股東會 依法選任。 前項董事、監察人姓名、籍貫,應由地方官署轉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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