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103.08.20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4610號令修正)
第   18    條
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
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
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