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 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 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