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110.09.15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9881號令修正)
第   18    條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於信託契約、交易報告書或對帳單載明受益權外
,不得有製作交付受益權證書、受益證券、受益憑證、或用以證明其受益
權之其他書面文件予受益人致他人誤認其為有價證券之行為。但信託業依
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
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