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第   18    條
非銀行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款項,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繳存
足額之準備金;其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繳存方式、調整、查核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收取之款項,扣除應提列之準備金後,於次營業日應全部交付信託或
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運用第一項所收取之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金額,
並於銀行以專戶方式儲存,作為回饋持卡人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
。
前項所定一定比率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