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第   18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第一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
二、第一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
三、第二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
    六條規定。
四、第二類非個人特約機構: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