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因使用者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電子支付機構得依情節輕重以電子郵件或雙方
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暫停其使用該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使用者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使用者有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
(三)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
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
(四)使用者未經電子支付機構同意,擅自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
第三人。
(五)使用者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前置協
商、前置調解、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依其他法令進行相同或
類似之程序。
(六)經相關機關或其他電子支付機構通報為非法之使用者。
(七)使用者違反本契約第十二點第三項、第十三點規定之情事。
(八)其他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