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據法(076.06.29華總(一)義字第2304號令修正)
第   19    條
(公示催告)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 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 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