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104.02.04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3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分派酬勞、股息及紅利)
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 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