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第   19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
    之財務資料,應併予揭露。(附表二十)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項目;截至年報刊印日前,如有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資料,應併納入分析。並說明最
    近二年度各項財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二十一)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
      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九)營運規模分析。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銀行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含重要會計項
    目明細表。
六、銀行及其關係企業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
    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本行財務狀況之影響。
前項第六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相關圖表:附表二十一.PDF
相關圖表:附表二十 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PDF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