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099.03.29金管銀國字第09900039294號令廢止)
第   19    條
內部稽核單位對國內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
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
各種作業中心及國外營業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對國外辦事處
之查核方式可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銀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
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第一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