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12.29金管銀合字第10430003120號令修正)
第   19    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
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二款應自一百零五會
計年度適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