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金融機構出售現金卡不良債權予資產管理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應查證資產管理公司之催收標準與金融機構一致。
(二)公開標售不良債權應依據主管機關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三)出售後,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債務人,告知受讓債權之公司
名稱、債權金額及檢舉電話。
(四)經客戶申訴或其他管道得知資產管理公司涉及暴力、脅迫、恐嚇
、辱罵、騷擾、誤導、欺瞞等非法行為時,金融機構經查證屬實
,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並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建檔,且各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不得再出售予該資產管理公
司。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