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098.01.16金管人字第09700205340號令廢止)
第   19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秘書室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秘書室所屬人員之派免、遷調、獎懲、考核等擬辦事項。
三、各組、室文稿之綜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