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合作社除已依格式 M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 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 關係,並應至少包括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所列 對象及其有利害關係者。信用合作社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 事業或機構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