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 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 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 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 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