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 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將內部稽核報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設有獨立董 事者,應一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