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契約之終止 使用者得依約定方式隨時通知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本契約。 電子支付機構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電子郵 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如使用者有上述第十八點之事由所致服務暫停情事之一且情節重大 者,電子支付機構得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終止 本契約。 本契約終止後,除有爭議款項外,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合理期間將使 用者得提領之支付款項餘額,撥付至使用者存款帳戶。 除經主管機關同意外,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將其業務服務及因該服務 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移轉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