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05
法規名稱:
廢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2 條
合作金庫分左列二級: 一、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各省、市分金庫。 二、縣、市合作金庫。 中央合作金庫得於必要地區設立合作支金庫,縣、市合作金庫得於各該縣 市區域內設立代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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