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金庫條例(104.07.01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271號令廢止)
第    2    條
合作金庫分左列二級:
一、中央合作金庫及其各省、市分金庫。
二、縣、市合作金庫。
中央合作金庫得於必要地區設立合作支金庫,縣、市合作金庫得於各該縣
市區域內設立代理處。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