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12.04.13金管銀國字第1120131898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準則適用之銀行,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