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100.01.12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7650號令廢止)
第    2    條
本辦法所適用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業及票券金融公
司。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