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062.05.07台六十二財字第3985號函廢止)
第    2    條
銀錢行莊於存款戶開戶時,應囑存戶將真實姓名,職業及詳細地址在開戶
申請書內詳細填明,如係商號存款,並應填明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