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辦理增股應按基數分一至三期實施。 一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下者分三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六月底增足三百萬 元。 二 股金在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分二期平均增加,限六十年三月 底增足三百萬元。 三 股金在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三百萬者限第一期內增足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