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089.10.27台財融字第89762501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
銀行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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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