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三款所稱票據,係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商業票據 。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銀行之保證,係指授信銀行以外之本國銀行、信 託投資公司、外國銀行在華分行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國內外金融機構之 保證。 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稱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係指財團法人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華僑貸款 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設立或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