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關於改進授信業務方面:
(一) 短期週轉性授信:
1 應收客票授信: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客票授信,除應依照財政部六
十年五月三日 (60) 台財錢第一三五六七號令發「銀行辦理工商
企業應收客帳週轉金貸款辦法」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1) 明訂客票融資之用途:以客票為還款來源之授信,其用途以週
轉金為限。
(2) 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業務檢查時,按規定抽查業務單位是否切實
依照規定辦理應收客票授信案件,並予必要之糾正。
(3) 客票融資之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八○天 (本部61、09、25、 (61
) 台財錢第一八九一○號令「本貸款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
百二十天之規定不再適用」) ,到期還清可再提新客票申貸。
採隨時提客票由行庫審核接受折算折扣後貸款,到期交換該客
票收回款項,循環動用方式辦理,唯各行庫應注意實際情形後
審慎辦理。
(4) 鑑於目前商場之習慣,客票中之「遠期支票」自屬暫時遷就現
實,而採取權宜之計,惟應積極推廣匯票、本票之使用,以促
進銀行現代化。
(5) 客票融資之最高額度以申請人營業金額除以週轉率為限,並減
除向其他同業融資部份,客票之查證,承貸銀行可擇其金融較
大及往來較陌生者查對,至對有關帳冊或交易憑證,可對借戶
信用較差者辦理。
2 無擔保授信:以短期週轉為原則,除應確實瞭解還款來源外,並
不得以該款充作購買長期資產融資之用,辦理授信人員並應注意
客戶之下列事項:
(1) 參考徵信單位對客戶之徵信報告,分析其資金流向,研判是否
具有償還能力。必要時並須審查客戶最近之納稅資料以利研判
。
(2) 對於大額授信,必須根據各種行業盛衰週轉期及整個經濟景氣
循環,假設情況,作為各種估計,以判斷其最低還款能力,必
要時得請專家協助辦理。各行庫授信單位為利業務參考,可洽
其經濟研究單位提供行業前途分析報導或經濟景氣循環研究報
告,必要時可洽專業研究機構提供或合作辦理。
3 擔保授信:除依照上列無擔保授信處理原則及注意事項辦理外,
對擔保品應切實依照銀行法規定由銀行根據時值,折舊率及銷售
性覈實決定,採購原物料授信以所購原物料等作為擔保者,其放
款值應不超過其估值之八成,政府因調節信用,得於必要時選擇
若干種類之擔保品,規定其最高放款率。
(二) 中期授信:原則上應為擔保授信,並以徵信資料完整、財務結構健
全之客戶為對象。該項授信應係充作購置機器設備及廠房所需資本
支出或為維持經常營運固定性產銷週轉資金之用。
1 動產擔保授信:金融機構辦理機器動產擔保抵押授信,除應依照
動產擔保法等有關法令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項:
(1) 對每筆提供擔保之機器抵押品,應記錄機器製造廠商名稱,機
器製造編號、購買日期、機器成本 (包括購買原價,進口憑證
,如押值包括運費倉租、關稅等並應附有該等原始繳付單據及
發票) 現值估計、機器安製位置及機器折舊明細表,並得視需
要攝存主要機器照片。至現值估價方式,對新製機器可依原購
置成本憑證為估計標準;對舊機器以購置成本減折舊後數字,
就其維護使用情形予以估計或委請鑑估機構估價,其非屬分期
還款方式之機器授信,該機器應每三年再予重新折估一次,各
項估價之現值,均可由各金融機構視情況再予斟酌折計其價值
。
(2) 以機器作為擔保抵押者,應於該機器上表明已設定抵押於某金
融機構之固定標示。
(3) 以機器作為擔保抵押者,應要求該借款客戶辦理適當保險及在
債務未償還以前,以授信金融機構為受益之人。
(4) 金融機構辦理授信單位,對所有以動產擔保抵押方式設定於該
機構之機器,得視借款之額度,借戶之經營狀況,償還能力等
衡酌實情於必要時指定專人前往實地查核,並將查核紀錄併入
放款檔案,備供稽核或覈審人員抽檢。
(5) 金融機構稽核單位,應於一般業務檢查時,實地查核業務單位
是否切實依照規定辦理機器動產擔保抵押案件,並予必要之糾
正。
(6) 金融機構接受客戶以動產為擔保所出具之反面承諾時,應於辦
理授信前,將上項反面承諾之資料,先向銀行公會聯合徵信中
心登記。
2 其他擔保授信:對擔保品之估價,應注意其可售性及維護情形,
並根據該項押品在借款人繼續營業狀況下可售得之價值,作為估
價之基準。其他應注意事項與動產擔保相同,授信成數應作機動
性之調整,但在授信期間除利息外,本金並應分期償還,以避免
借款人在授信期間內以折舊方式所保留之資金移作他用。
3 反面承諾授信:金融機構承做此類授信,必須與客戶間有長期良
好之關係。此類授信總額最高不得佔該行授信總數之二成,對每
客戶授信金額不得超過該客戶淨值之二成。惟借款人為公營事業
或財務業務良好頗具規模且股票公開上市之公司者,可由銀行酌
情辦理。
(三) 長期授信:提供之抵押品,應以廠房、所屬土地及機器為主,並應
注意下列事項:
1 此類授信:應注意之事項如保險、檢查以及以反面承諾方式辦理
等,均與動產擔保相同。
2 土地部分授信,可較廠房部份期間為長,但應與廠房部份相同,
並宜分期償還,以促使整個工商界財務結構之健全。
(四) 授信管理:
1 應注意培養授信人員之道德及專業水準。
2 各行局庫應注意實施授權制度,根據業務情況擬訂授權方式及項
目,報請財政部核備。
3 對大額授信客戶,應定期實地查訪,並注意更新其動態資料。
4 凡授信申貸金額超過總經理權限,須經常董會核准之案件,放款
審議會 (或主管授信審查單位) 應隨案檢具下列資料:截至最
近該客戶在金融機構之授信總餘額;此次申貸款項之用途內容
;該客戶所提之財務報表;徵信報告及其分析;截至目前
止該客戶在本行局庫之授信餘額及其還款付息情形,授信主辦單
位並應列席說明。
5 主管授信業務單位或稽核單位,應就職掌加強對客戶授信用途追
蹤考核,凡經核准之授信,應切實依其實際用途核撥款項,其撥
款方式,應以撥帳方式為之,不得以現金直接撥付,並指定授信
承辦人員定期訪問客戶,併向該客戶之動態資料作成報告,分送
有關單位參核,其中至少一份存放本行客戶檔案,一份存放徵信
室,初期可暫以中長期資本性支出授信之大額借戶先行辦理追蹤
考核,其辦理方式:
(1) 授信應根據原申請計畫用途覈實撥付,撥付時,應轉入借款戶
之存款帳戶,除不宜容其大額提現外,其提領之支票,宜請其
書明抬頭人,避免使用抬頭人空白之支票,以促進票據流通並
利於查核。
(2) 款項貸出後,應責成借戶就授信支領情形以及借戶之財務、業
務及原計劃之進展,按期提報,以供查核。 (此項提報期限由
各行庫視貸款案性質自行訂定) 。
(3) 對大額借戶 (自行訂定) ,應定期派員實地查帳,如經查明實
際用途與原申請計劃用途不符時,按情節輕重,就其不符部份
予以追還,或要求即時償還全部授信本息,授信契約應訂明配
合性條款,以利執行。
(4) 授信部門或徵信研究部門宜經常檢討授信之成效,選擇若干企
業,就其產銷、行業、外匯收入等情形暨其他對經濟方面之貢
獻,詳為分析並作成報告,以供有關單位之參考。
6 銀行與客戶之授信契約內應明文訂定,銀行得查對客戶帳簿及經
會計師簽證之報表。必要時由客戶洽請該會計師提供工作底稿之
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