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103.01.28金管銀法字第10310000410號令修正)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
損失準備。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