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103.01.13金管銀合字第30004940號令廢止)
第    2    條
金融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
措施並應能達成左列目的:
一、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操作應確保個人資料能正確、合法之處理。
二、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管理應防止外界不當侵入。
三、程式設計及管理應避免資料遭不當使用。
四、檔案管理應防止個人資料遭不當存取。
五、媒體保管及移轉應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