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官退養金優惠存款要點(064.04.09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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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儲存退養金時,應憑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填發之退養金證書 (或其他足
    資證明領取退養金之有關文件) 及其服務機關簽發之國 (公) 庫支票
    辦理之。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