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企業於貨幣市場發行無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處理要點(109.12.08金管銀法字第10902736104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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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業本票之發行公司應為臺灣證券交易所第一類上市股票發行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經徵信調查確屬財務結構健全,營運
    情況良好者。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