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銀行申請發行特別股,應依銀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核准。
申請發行特別股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 發行特別股對銀行未來三年財務結構之影響評估。
(二) 關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特別股所約定之分配股息、紅利及剩餘
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特別股股東有無表決權,若有其行使表
決權之順序及限制,特別股是否約定贖回條件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等事項資料。
(三) 會計師最近一次財務簽證報告。
(四) 股東會之決議紀錄。
(五) 贖回特別股對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影響。
(六) 發行特別股之目的、股數及資金用途。
(七) 累積核准發行之特別股總額,及流通在外特別股之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