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限額規定(099.01.28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0310號令廢止)
   2   
二  本規定發布前既有之舊授信案件,其餘額超逾本規定之限額者,不得
    再增加授信,並應自本規定發布日起一個月內將調整計畫報部。
資料來源: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